【誹謗罪】Q:當老師在學校被他人用不實言論攻擊,且對方將內容張貼於社群網站,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A:該行為恐怕涉及刑法的誹謗罪。
誹謗罪要件解析:
刑法中的誹謗罪,規定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從法條的文字,要滿足誹謗罪的成立要件須有以下三點:
※特別注意: 此處的「毀損名譽」並非用一個形容詞或名詞去攻擊他人,而是傳播一個資訊(爆料、匿名發文)等,與用單一詞語攻擊他人的「侮辱」是不同的行為。
當符合前面三項的要件,且行為人出於故意時,誹謗罪就會成立,並且若該誹謗行為是以文字、圖片作為傳播媒介時,誹謗罪的處罰還會加重。
但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誹謗罪在法條中也特別寫出了不罰條款,例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一樣從法條的要件,誹謗罪的不罰條款要件如下:
其他不罰條款包含善意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以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也都是誹謗罪的不罰條款。
綜上所述,他人的不實言論,不論以言語形式或文字、圖片等對老師造成名譽受損時,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老師就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P.S: 由於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若要提告須於6個月內提出,老師須特別注意時間勿錯過維護權利的機會。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