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我看教育現場中的特教評鑑
鍾正信(特委會副主委)
筆者作為一個特教第一線服務20年的特教教師,經歷過多次的特教評鑑,如果你問我覺得特教評鑑有效嗎?真能評優劣?鑑良莠?我想我的答案會是否定的,因為我從特教評鑑裡面所體驗到的就是「標準不一」、「防弊至上」、「形式重於實務」、「不食人間煙火」、「只有批評沒有協助」、「徒增標記無助融合」,以下筆者將就上述的經歷跟讀著們進行分享及探討。
首先談到的是特教評鑑中「標準不一」的狀況,在特教評鑑中常會有依據前次委員評鑑建議進行修正,但在下次評鑑時遇到不同委員卻又被批評要求修正的狀況,總會讓身為受評者的我們感到無所適從;然而筆者自己還遇過在同一次評鑑當中不同委員意見不一的狀況,曾經有一次的評鑑在收到評鑑建議時,A委員在優點當中提到「IEP(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撰寫頗為完善,相當不錯。」但是B委員卻在缺點部分列出四項IEP的缺失要求我們改進,試問究竟身為受評者的我們在看到建議後到底是要進行修正還是不進行修正呢?這樣的評鑑標準要如何讓人信服?
防弊至上
筆者在歷次評鑑中最真實的感受就是對於現場教師的不信任與在防弊思維下制定出的評鑑指標,以評鑑中IEP的檢核為例,在實務現場學生的IEP都是經由個管教師、導師、學生家長等在IEP會議中共同討論取得共識後所擬定,並針對執行結果定期進行檢討,整份IEP不論在擬定、執行、結果檢核都是層層把關,但似乎是擔心教師會偷懶或者不信任IEP擬定的品質,在特教評鑑中依然將之列入評鑑指標進行檢核,並由從未見過學生的委員們(多數委員從未撰寫過IEP)在不經家長同意下任意翻閱學生牽涉學生個資的IEP,且依據其個人觀點任意加以批評指教(撰寫格式、抽課模式、課程需求等),要求教師依據其意見修正卻完全無需家長同意,試問防弊至上卻缺乏對教師信任與對學生家長尊重的評鑑思維,如何不讓人感到反感。
形式重於實務
在某次評鑑中委員表示希望看到我們有做到指標當中優先排課、與家長導師溝通等的資料,我們未給予充分證明特別提供和學校教學組商議排課的Line對話截圖、與家長或導師討論個案狀況的Line對話截圖,但是委員卻在建議中表示這些截圖都非正式文件,不能採納為佐證,要求未來一定都要有正式文件紀錄,因此優先排課一定要呈現每年都有上簽呈的資料,跟家長導師溝通不論用什麼方式都一定要在事後繕打成正式文件並讓雙方簽閱才算數;像這種無視於實務執行而只重視形式文件的評鑑標準真不知對於教學現場有何助益?
不食人間煙火
筆者在歷次評鑑中不乏會遇到缺乏現場教學實務經驗而提出充滿理論理想但卻難以在現場執行的建議,例如:在某次評鑑中明明有提供財產清冊及知動教室、相關器材的使用及借用表件,但委員在評鑑結果建議中卻以未明確見到物品器材管理機制要求改善,學校提出申覆,卻得到申覆無理的回覆,並提出學校應該要建立器材管理機制(類似特教中心),這實在讓筆者跟學校伙伴們都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因為在實務現場如果是學校財產都歸屬總務處,若是由特教中心採購學校借用的器材其財產則屬於特教中心所有,而上述兩個單位本身便已有器材管理機制,但委員卻要求資源班在另行訂定疊床架屋的管理機制,著實令人難以理解。
只有批評沒有協助
這更是歷次評鑑中感受最為深刻的,評鑑的核心目的應該是讓受評單位勇於提出不足之處與爭取改善資源,然而現行以優劣評定等第、定賞罰的做法,造成受評單位莫不是拼命隱惡揚善,有不足需要協助之處都不敢說,深怕評鑑結果欠佳被罰,而使現場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改善與解決;而即便有發現問題,卻常常是批評完學校或者教師後,僅要求學校或者教師自行提出改善計畫自己想辦法解決問題,而未提供任何協助,例如:師資合格率、無障礙環境改善等,都不是學校或教師能自行改善的,但通常評鑑後除了由輔導團訪是關切外,通常就沒有後續支持,因而需形成「只有批評沒有協助」的狀況,全然與辦理評鑑的初衷背道而馳。
徒增標記無助融合
身為CRPD締約國且目前九成以上特殊生皆安置於普通學校的狀況下,特殊教育本身就是整體學校教育的一部分,在「融合教育」的目標與思維下,特殊教育根本不可能離開整體學校教育而存在,因此不思於校務評鑑內強化特殊教育的部分,而是另做特教評鑑,這豈不是一種反融合強化標記的作法;就實務現場而言,現行特教評鑑獨立辦理,不僅無法與學校整體發展接軌,並且易被視為僅是校內特教類班級的評鑑而與普通教育無關,如此做法反倒讓特教在校內被邊緣化,因此若就保障特殊教育的立場而言,現行對學校的特教評鑑應納入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間中,如此方能就學校校務發展的全面性角度來考量學校特殊教育的推展。
綜合上面的各項探討,筆者認為現行獨立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不僅無助於特殊教育的正向發展,反而易讓特殊教育被邊緣化,無法獲得足夠的支持,因此筆者期待未來不應該再有獨立的特教評鑑,而是應該採取讚校務評鑑或者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中強化特殊教育的比重,且在評鑑的向度與內容部分應該採取正向支持的角度,讓受評單位能夠勇於提出不足之處與需求,如此方能讓特殊生在學校的受教權益以及整體的特殊教育環境能夠獲得足夠的支持與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