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延長工作

2025-02-18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

        延長工作,一般稱加班,幾為台灣勞工生活日常。以年度總工時統計為準,台灣勞工為2008小時(2022年),如以當年度約2000工作日計算,每日10.04小時,意味著台灣勞工平均每日加班兩小時。加班為常態,準時下班顯為例外。

        工時,區分為範圍、狀態兩類,前者為契約約定的工時長短,是契約必要內容,由雙方議定之,一方不得變更。後者為雇主指示下之勞工實際工時,雇主行使指示權,只要在契約範圍內,無須得到勞工的同意,只有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問題,所以經常受到法律、法官法所建立之規則的限制,如加班、輪班、排班、上下班時間等。

        2001年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作成結論,2002年勞動基準法隨之修正,雇主欲延長勞工工作,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意,也延續向來實務見解,特別是勞工主管機關秉持之態度,如未經勞工個別再同意,仍不得命其加班,與學理暨其他國家規範有所差異,我國幾為限制雇主指示勞工延長工作最為嚴格的國家,盼能減緩勞工過勞問題,看來似無甚成效。勞動基準法24條亦規定工資加給原則,亦即加班費,這個向被認係強行法的規定,目的是希望能降低雇主命勞工加班之誘因,也賦予勞工適當之經濟補償,由於加給額度偏低(1.34、1.67),兩個目的顯然無法達成,備受質疑。

        加班是否需要事前申請並獲得許可,除雇主方命令加班以外?如雇主單純的容忍,或事後追認,乃至於只是單純對雇主有利的勞工自行延長工作,甚至在家中?近年來爭議不休的電子加班申請系統,是否未完成申請者,即不可能被認定為加班,因勞工未依規定又不符誠信?這些都是延長工作常引發之爭執,同樣在教師工作領域浮現。教師工作性質特殊,除教學、備課、行政、處於學校辦公處所外,尚有許多顯然與職務有關,但未必容易認定為工作,也就連帶使加班之採認越形困難,一個完善的教師工時法制,應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