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整頓高教亂象,全教總提具體建議

2025-02-17

          良好的高等教育扮演推動國家發展的重要核心角色,唯有 透過健全的治理制度與公共監督機制,才能提供師生優質的教 學品質及研究環境。近十年來針對幾個與高教治理與發展相關 的重要法規,包括「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國家重點 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退場條例」等均陸續增修相關條文,但隨著少子化浪潮所帶 來的招生及財務壓力,高等教育在實務面出現許多待解決的問 題,無論是在校務會議的組成、師生的公共參與、教師權益的 保障、私校的公共監理、私校退場時的師生權益保障、產學合 作與人才培育等方面,皆面臨相關挑戰,全教總針對高教治理 提出以下幾項關於修法及監理的意見:


 校務會議運作應更公開透明 

(一)大學設校務會議用來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但依「大學 法」第15條第2項:「…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 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條文中教師代表的 計算並未扣除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現行有不少大專 校院的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多由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擔 任,實質上由學校行政力量主導其運作,難以落實大 學自治的精神,應透過修法來改正。 

(二)大學擬訂合併計畫依「大學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大 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 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 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攸關私立 大學師生重大權益的合併計畫竟然僅需董事會同意即 可,而私校董事會的組成、議決程序及會後記錄往往 缺乏公共監理的機制,因此大學法修法也應納入私立 大學合併計畫需經校務會議同意的機制。


 教師勞動條件應更積極保障 

(一)「大學法」第21條第1項:「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 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 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 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大學實施教師評鑑多年以來飽 受批評,除了耗力費神且僅能呈現表面績效外,教師 為了評鑑成績而妥協教學品質與評量方式的例子也時 有耳聞,部分私校甚至不當利用教師評鑑來作為汰除 資深或異己的手段,我們認為現行的教師評鑑應予以 廢除或轉化,或至少應拉長實施年限,以減少濫用的 可能。 

(二)目前大學中兼任教師與專任教師的比例將近1:1,部分 私校甚至高達8成以上是由兼任教師擔任主要授課的角 色,然而至今仍有51所私立大專其兼任講師的鐘點費 與31年前完全一樣,我們認為私校講師的鐘點費應比 照公校標準來計算。 

(三)雖然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提到私立學校教師的學術 研究加給比照公校教師,然實務上私校教師的學術研 究加給數額常常大打折扣,甚至還將其與招生績效連 動,並且未訂於教師聘約當中,教育部應主動清查私 校教師聘約內容,並列入對私校評鑑的重要參考,以 積極保障教師待遇。 


私校公共監理應明確落實 

(一)除了私校退場條例的相關規範外,目前私校的停招停 辦仍保有依「私立學校法」退場的雙軌機制,但這也 給了私校不當操作的空間,花蓮大漢技術學院即為一 例,在修改私校法退場機制之前,教育部應確實審議 並確保師生相關權益。 

(二)關於「私立學校法」第62條針對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 對私校捐贈得以抵稅的部分,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應要 求公開捐款的用途並落實查核的機制,避免成為個人 或企業逃漏稅的巧門,關鍵不在抵稅的比例要提高多 少,而在於主管機關能否落實私校財務監督管理。 


盤點招生亂象應嚴加督導 

(一)近年來陸續發生部分私校刻意提供錯誤招生數據以美化 招生成果,此舉除了誤導外界對其校務發展認知,後 續可能影響因而入學學生的權益,主管機關除了扣減 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外,針對學校主管應予以嚴懲以 儆效尤。 

(二)打著產學合作的口號,但部分私校招收境外學位生專班 卻成了打黑工或廉價勞動力來源,相關仲介產業鏈盤 根錯節,教育部除祭出重罰外,也應列入校務評鑑相 關機制,確實把關其學習品質。 

確保私校退場師生權益 

(一)針對部分私校刻意散布假消息影響學校招生,或採取不 正常方式進行財務操作,以便董事會能依私校法申請 停招停辦,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其程序與內容是否合 法,避免私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定而另走退場巧 門。 

(二)在117年高教招生大限來臨前,政府應主動積極協助私 校轉型或整併,無論是公私併或私私併,過程繁瑣困 難且牽涉大學法及私校法的規範,亟需主管機關予以 協助。 

        大學事務本就千頭萬緒,部分學校又以大學自治來規避應 有監督,因而使得國內高教事務亂象叢生亟待解決,而落實公 共監督,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本會後續將協助高教相關修法程 序,以保障學校、教師及學生最大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