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心評專職法制化 師生權益有保障

2023-12-25

 「心評人員專職化」是本次新修訂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訂時各方關注的一大重點,雖然在特教法中將心評工作改稱之為評估作業,但其實質內涵並未改變,因此為便於瞭解,本篇仍以較熟悉的心評工作稱之,眾所周知特殊生的心評工作不僅專業同時也是相當繁複的工作,更因事涉特殊生受教權益,若未能妥善規劃相關法規制度,恐將造成教師教學心評兩頭燒與損及特殊生受教權益的狀況。依據特教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亦提及有關評估人員(原心評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有關評估人員員額部分也於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明確提出可「增置」教師員額執行鑑定評估作業。由上述內容可知推動心評人員專職化及訂定心評專法絕對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專法保障 特教前行

唯有務實的面對心評專職化之必要性,才能真正解決長期困擾特教現場的心評沉痾,也才能保障特教生的受教權益不受影響,以下為筆者對改善當前心評問題的具體建議:

1、明訂專用子法:心評工作既然牽涉到資格、權利義務,自然有必要訂立專責法規,在本次特教法修訂前,國教署為改善長年以來心評工作在教學現場所造成的問題,已在110年訂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嘗試改善心評問題,如今特教法更在第十九條中明訂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由此可知訂立心評專法實是刻不容緩。

2、落實心評專職:在特教法的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明訂可「增置」員額執行鑑定評估作業,負責鑑定評估作業;據此,各縣市在面對業務量繁重且與學生權益息息相關的鑑定工作上,更應依法增置專門負責鑑定評估作業的專職心評人員,必要時更可考量設置鑑定資源中心,讓特殊教育鑑定工作能朝向專業專職的方向推動,以確保特殊生的權益。

3、保障權利義務:在特教法第十九條的說明六當中,明確提出為減輕兼辦鑑 定評估作業教師之負擔,行政主管機關必須擬定合理的因應措施,並清楚指出授權辦法所定權益措施應包括之內容,因此針對兼任心評工作的教師,在專法中應比照專業人員出席、撰稿待遇,給予鑑定會議出席費及心評報告撰稿費,並在執行心評工作期間核予所需公假排代以及相應的施測費及交通費。

特教法規的修訂應以健全與優化特教環境為宗旨,相信本次特教法修法亦,才會增加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增置」教師員額執行鑑定評估作業的條文內容,在此呼籲教育部切莫為德不卒,應充分理解設置專職心評人員與訂立心評專法,對保障特殊生受教權益及優化特教環境的必要性,以積極正向的心態來加以推動。本次特教相關子法的修訂是配合相隔14年的特教法大修,一旦錯過又是一個世代的孩子權益受到損害,請教育部審慎思考積極面對!

(作者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特教委員會主委鍾正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