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Q:當老師在學校被他人用不實言論攻擊,且對方將內容張貼於社群網站,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024-09-30
A:該行為恐怕涉及刑法的誹謗罪。

誹謗罪要件解析:

        刑法中的誹謗罪,規定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從法條的文字,要滿足誹謗罪的成立要件須有以下三點:

  1. 對他人披露、揭露、闡述的行為。
  2. 內容必須使對方於社會上的價值降低,且該內容不論事實於否,只要確實使對方人格評價於社會上降低就可以。
  3. 誹謗要有散布意圖,也就是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的目的。

※特別注意: 此處的「毀損名譽」並非用一個形容詞或名詞去攻擊他人,而是傳播一個資訊(爆料、匿名發文)等,與用單一詞語攻擊他人的「侮辱」是不同的行為。

        當符合前面三項的要件,且行為人出於故意時,誹謗罪就會成立,並且若該誹謗行為是以文字、圖片作為傳播媒介時,誹謗罪的處罰還會加重。

        但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誹謗罪在法條中也特別寫出了不罰條款,例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一樣從法條的要件,誹謗罪的不罰條款要件如下:

  1. 能證明其為真實:只要行為人可以證明所說之事為真實事件,抑或是有情報或資料讓行為人可以相信他所說的是真實就符合。
  2.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除了須證明誹謗內容為真實外,所述內容需要可以增進公共利益,至於私生活或私下行為之爆料能否增進公共利益,需由法院對個案認定。

        其他不罰條款包含善意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以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也都是誹謗罪的不罰條款。

        綜上所述,他人的不實言論,不論以言語形式或文字、圖片等對老師造成名譽受損時,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老師就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P.S: 由於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若要提告須於6個月內提出,老師須特別注意時間勿錯過維護權利的機會。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