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保障特殊生受教權益,改善法規中不存在的疑似特殊生亂象
鍾正信(全教總特委會主委)
在國內經由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並給予核定文號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以下簡稱正式特教生)中,有一類特殊族群的存在,就是所謂的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以下簡稱疑似特教生),儘管在特殊教育法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皆未有疑似特教生,但長年以來特教現場卻存在著經由鑑輔會鑑定通過並取得文號的疑似特教生,從而造成師生比失真,以致師資需求無法真實呈現、特教資源服務亦無法充分提供的狀況。且正因為法未明定,因而各縣市對疑似特教生不論是特教資源提供、相關福利給予等亦差異頗大,使得疑似特教生常成為弱勢族群中更加弱勢的一群。
疑似生需求不疑似,服務資源不應打折
所謂的疑似特教生(例如:疑似學習障礙、疑似情緒行為障礙、疑似自閉症等),並非單純從字面將其解釋為「可能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尤其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具有文號的疑似特教生。實際上具有文號的疑似特教生,通常是在鑑輔會中被認為具有特教需求,但在障別判定上仍有需要進一步釐清的部分,但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避免問題進一步惡化,因而先給予疑似特教生的身分,使其能及早獲得服務與資源,這種以學生需求為優先,及早提供資源與服務的正向教育理念雖然值得肯定,但在目前法規對疑似特教生並無明確規範,各縣市各行其是的狀況下,不論對於學生或教師而言都造成不少的不利影響,以下就分別從對學生與對老師兩個面向來進行探討。首先從對學生的影響來看,因為相關法規中並沒有明確針對疑似特教生的服務規範,因此各縣市在針對疑似特教生所提供的特教服務與資源各不相同,相較於正式特教生而言,常有資格採認差異化或服務資源短少的狀況,例如:不計入服務人數或者減半計入,而造成師生比過高卻無法被真實呈現、無法申請相關福利(特教助理員、獎助學金、專業團隊服務)、無法酌減班級人數等,都會因所在縣市的規範不同而所有差異。而誠如前一段所提到,疑似特教生是有明確特殊教育需求的,因此若未能給予和正式特教生相同的特教資源服務,對於其受教權益將明顯是一種損害。
而從對教師的影響來看,疑似特教生相較於正式特教生來說,再次鑑定的期程較短,通常是一年左右便需再次鑑定,因此教師在這段區間內,除了提供教學服務外,更需要針對其在障礙類別判定上的疑義,做進一步的觀察釐清與資料蒐集,以便後續再次進行心評鑑定工作。因此教師面對疑似特教生需花費的心力通常比對正式特教生更多,但如前段所述,疑似特教生目前所獲得的資源相較於正式特教生來得少,這造成教師在面對疑似特教生時,反而處於低資源支持但高工作負荷量的不合理現象。
身分定位應明確,服務資源才充足
或許有人認為「疑似」兩字可以降低標籤化,但筆者實難認同,畢竟標籤化主要來自於對特教生的不理解及缺乏同理友善,絕非是加上疑似兩字就可改變的;相反的「疑似」一詞本身就帶有不明確的意涵,反而造成一種所需資源服務不多,因而可以少給一些的錯覺,這對被判定為疑似特教生的孩子反而不利。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身障手冊)的核發會依據個案狀況給予不同的有效期限,但是不會有疑似某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證明,因為身心障礙證明牽涉到的是持有人是否能取得足夠的資源與支持,同樣的特教身分的取得也是牽涉到是否能獲得足夠的特教資源與支持,因此不應存有「疑似」的模糊空間。
筆者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可以思考從以下兩個方式擇一進行改善,第一種是既然在國內特教相關法規上都沒有所謂疑似特教生,換句話說也就是目前教育現場經鑑輔會鑑定通過核給文號的疑似特教生,在法規上是沒有依據的,因此在鑑定時應照身心障礙證明核發的模式,在有效期限上給予不同期限,例如:不再判定疑似學習障礙,而改為判定學習障礙有效期限一年,這與目前給予疑似學習障礙身分,一年後重新鑑定其實是一樣,但是因為沒有「疑似」兩字,因此在資源與服務上就能與正式特教生相同。第二種則是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立明確規範,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並核予文號的疑似特教生應比照正式特教生待遇,在給予學生及教師的資源支持上不應有任何差別待遇,如此方能夠充分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
最後筆者要在此呼籲教育部應正視疑似特教生的問題與困境,不要再讓這群疑似特教生成為弱勢族群中更為弱勢的存在,也別讓特殊教育中持續存在著差別待遇,讓教育平權能在特殊教育中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