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勞工的言論自由

2024-09-30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理論出發點告訴我們,勞工不得有重大危害企業和平之行為,勞工也被期待,在企業內與其他勞工暨雇主得以合作,至少不能相當程度的破壞這種合作關係,而勞工對內對外所為之一定言論,就常為爭議所在。比較古典的勞動法規則說著:勞工有不違反與不侵害雇主利益之義務,如勞工作出牴觸此義務的言論,且「具體涉及勞動關係者」,其言論就可做為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可以遭解僱。

      當然不是所有國家都這麼嚴格,瑞士債法第328條第1項:「勞工忠誠義務之範圍不得逾越本人之合法利益」,英國僅容許契約明定之忠誠義務,不承認有限制勞工言論自由的可能性,義大利法秩序雖有類似忠誠義務概念,所謂bligo difedeltà,但解釋上僅限於競業禁止義務,而法國只認定當事人間有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的相互義務,禁止任意擴張、建立其他林林總總的附隨義務等。當代,多認為對勞工言論自由之限制,應維繫於一主軸上:只有明確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太過分),或是勞工的言論,阻礙了自己勞務提供義務之履行,例如言論已相當程度的妨害企業生產過程(影響太大),同時經利益衡量,再依比例原則操作,得出最適之結論(包括不同程度的懲戒或單純警告),不可逕認勞工違反附隨、忠誠義務,使雇主取得終止權。

        勞工言論,即便有所不當,也不能任意誇大雇主的利益或保護需求,特別是那種無涉具體情節、只是「聽起來很刺耳」的言論。當然,如言論本身嚴重動搖彼此的信賴基礎,達成一般人也無法忍受的地步,或許另當別論。如為公益而揭弊,所謂吹哨(whistle blowing),言論內容在於凸顯雇主違法情事,受保障的範圍將更形擴大,也值得注意。